常見專利疑問Q&A

 

文.廖鉦達*、彭冠勛**

近年來,台灣企業所研發推出之產品逐漸在國際間發光發熱,但由於台灣企業對於專利的規劃與佈局仍未有足夠經驗與危機意識,導致許多台灣企業之產品一躍入國際市場後,其他國際競業便開始透過專利爭議與興訟進行商業上的干擾與打壓。而在台灣企業欠缺規劃與佈局的情況下,遇到國際競業所發起之專利爭議或興訟的壓力負荷下,只能在利潤分配上讓步妥協,更甚者,因而退出國際競爭市場。

因此,達穎專利師事務所特別針對台灣企業於專利常遇到的議題與謬誤認知進行彙整,冀以透過簡單明瞭的問答方式,使台灣企業對於專利佈局與規劃能有更進一步認知。

 

一、有專利權即可自由地販賣、使用及製造專利內容?

依專利法之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換言之,專利權為排他權,而不具有可確保專利權人可自由實施之保證。此外,專利所對應之產品上,若部分結構是以他人產品為基礎,而另一部分結構才為專利權人所自行改良,專利權人雖以自行改良的部分取得專利,但以他人產品為基礎的部分具有專利權時,仍有侵犯他人專利之可能。

是以,任何人於販售、使用或製造專利所對應之產品前,就算本身產品具有專利權,仍建議先針對產品內容進行專利檢索與分析,以盡可能地降低產品侵權之疑慮。

 

 

二、產業的創新如何有效地選擇要申請的專利類別?

依專利法之規定,台灣目前包含有為發明、新型與設計三種不同的專利類別,其差異表列如下:

 

專利類別

保護標的

優 點

缺 點

發明專利

20

(審查制)

1.物品之製造方法

2.物品之形狀/構造/組合/成分

1.     獲准後保護時間長

2.     技術內容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後專利權不易被撤銷

1.     審查時間較長(台灣約1年,美國與中國發明平均約2-3)

2.     申請費用較高

3.     審查期間,權利未定,無法排除他人仿冒行為

新型專利

10

(登錄制)

物品之形狀/構造/組合

1.     獲證快速(台灣約4個月)

2.     申請費用較低

1.     技術內容未經過實質審查,專利權不穩固(台灣及大陸有新型專利制度,美國沒有新型專利制度)

2.     主張排除他人仿冒行為時,需先申請技術報告或新穎性調查報告

設計專利

15

(審查制)

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

 

1.     取得權利快速且容易

2.     申請費用低

3.     獲准後保護時間長

1.     僅保護物品外觀形狀,無法對創新的物品結構做保護

 

因此,若是技術的特點在於產品外觀之呈現,則建議以設計專利提出申請;若是技術的特點在於其製造方法或成分,則建議以發明專利提出申請;而若是技術特點在於產品之結構,則可依商業上的考量選擇以發明或新型提出申請。

那何謂商業上的考量呢?一般來說,會以技術創新程度、市場壽命以及預計上市時間進行綜合評估與考量。

在技術創新程度方面的考量上,對於創新程度較低之技術,於專利申請後的審查過程較易遇到審查委員對於技術內容的質疑與挑戰,而不易或是需要耗時許久才能取得發明專利。因此,創新程度較低之技術則會建議提出新型專利之申請。

在市場壽命的考量上,對於市場壽命較短之產品,若是其技術內容提出發明專利之申請,則可能遇到產品下市時仍未收到審查意見的情況。意即,當產品於市場上流通時,由於並未取得專利權,而無法透過專利達到排除市場競爭之效果,且產品下市後才取得對應之專利,則會陷入棄留難以抉擇的兩難境地。因此,市場壽命較短的產品,則會建議提出新型專利之申請。

在產品上市時間的考量上,對於產品預計很快就要上市或公開的話,若是其技術內容提出發明專利之申請,則可能遇到當產品於市場上流通時,由於並未取得專利權而無法透過專利達到排除市場競爭與仿冒之效果。因此,公開在即的產品,則會建議提出新型專利之申請、或是同時提出新型與發明專利之申請(適用於有一案兩請制度之國家)。

 

三、專利申請時,如何提升其專利價值?

1.     技術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建議先針對技術內容進行專利檢索,除能知悉目前相關技術前案之內容與專利範圍而減少侵權可能外,更可利用檢索所得之前案技術,歸納出較為適當的專利範圍,而可避免專利申請時因專利範圍過大而遭受多次核駁,或是因專利範圍過小而易迴避設計。

2.     專利提出申請時所規劃之專利範圍,除考慮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等專利要件外,更要以競業可能的侵權態樣、以及可能的迴避設計方向進行思考與規劃。舉例而言,若杯蓋與杯子結合的結構為創新重點,市面上雖然多以杯蓋與杯子成套出售,但仍需考量到競業僅仿製杯蓋與杯子其中之一的情況,因此,上述情況下,則建議規劃分別就杯蓋結構、杯子結構與杯蓋杯子組合進行專利範圍之規劃。除此之外,專利範圍規劃後,更要以如何迴避此範圍再次進行考量,並在具有核准可能的前提下,將相關可能的迴避方向都納入專利範圍中。

3.     專利提出申請後,收到審查意見時,針對審查員的見解,應適當地提出意見反駁。因審查員於審查賦予專利權的同時,即是賦予申請人可限制第三人之權利,因此,審查員於審查時通常都會以較為廣泛的解釋範圍進行審視及要求,而使得申請人的創作精神將因此而被淡化,針對上述情況,則需要適當地提出意見反駁,除可讓審查員知悉其技術精神與重點外,更能藉此打消審查員對於專利權賦予後影響第三人之疑慮,且專利權取得後的範圍仍能與技術精神與重點相符。

 

四、如何有效地活化專利權?

由前述第一項之內容可知,專利權主要做為排他使用,因此,若能在市場上行使其專利權而有效地排除競爭,將可確保產品獨特性而能取得最大商業價值。然而,除專利權行使以取得最大商業價值外,專利權的有價授權、交互授權、權利轉讓甚至是建立具有強大專利價值與專利權利維護的企業形象,都是彰顯與活用專利權、以及最大化專利價值的其中一種方式。

然而,企業建構出具有強大專利價值,並非一件專利即可達成,需利用多方專利建構出強而有力之組合。以Google併購Motorola為例,併購金額125億美金中,購買Motorola專利便佔55億美金,可見專利在無形資產的評定上影響甚鉅。

五、結論

台灣企業未來於國際市場上創新創業的同時,智權保護勢在必行,而其中又以專利最適以做為技術保護的強力後盾,以三星為例,於2005年便以「No patentNo future」為口號,闡明了以專利為導向的智權管理,可見專利對於科技產業而言,除是技術保護的後盾外,更是永續經營的競爭工具。

因此,達穎深知專利對於企業的重要性,而達穎團隊更可針對不同的企業情況量身打造最適當的專利佈局與規劃,進而為企業造鑄立足國際競爭市場的鑰匙。

 




達穎專利師事務所 所長/主持專利師

**達穎專利師事務所 專利部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