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摘要(2009修正)- 國外部整理

  2008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進行第三次修正。2009年9月18號SIPO並於北京召開會議公佈臨時草案,以聽取智權工作者、審理委員及專利師的意見。
以下為草案的摘要內容,請注意其為草內容,最終公佈的新法仍有可能會經過修正。然而根\本所代表予會的同仁指出,最後公佈的法令應不會與本草案有太大的差異。
1.本修法以”舊法適用舊案,新法適用新案"為原則,應用於所有專利申請、再審查及無效宣告。舉例來說,本修訂法則所函括的,外觀設計的的新穎性及明顯差異性的要求,適用於2009年10月1日後提出的申請案,不適用於2009年10月1日前申請的舊案。
2.專利權共有:
凡2009年10月1日行使的共同專利權,適用本法新增的第15條規定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任一位共有人可以自行進行實施或者授權;然,相關權利金應當分配給所有共有人。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3.強制授權:
自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強制授權的申請均適用於新修訂法。
4.專利權的強制執行:
自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均適用於新修訂法。
新修法則中有以下變更—有禁止外觀設計許諾銷售(即台灣之為販賣之邀約)的權利(第11條),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新型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權利(第61條),有權利提出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第62條),核准平行輸入(第69條),藥品實驗例外制度(第69條)。
5.專利權的強制處份
以上第4項所提內容,同樣適用於專利權的強制處份辦法。
新修訂法加重了假冒專利的罰鍰。由原來的假冒專利的非法獲利3倍罰款加重至4倍,或無非法營利收入的,處以20萬人民幣以下罰鍰(第63條)。專利工作部門並有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利,當事人必須予以配合。(第64條)
6.專利標示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新修訂法適用於專利受讓人在其產品上置入標示規則及行政單位調查使用。依據新修訂法第17條指出,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示。此不同於舊法對應的條文所指,應標示”專利標誌(patent mark)及專利號”的規定。
SIPO於2003年公佈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示方式>的規定即載有專利標誌相關規則,其亦會隨同2009年修訂的專利法一併做修正。
7.無效宣告程序
自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提出申請但尚未由專利重審委員會決定的無效宣告申請,均適用本修訂法。
本修訂針對無效宣告的過程做出了修訂。若提出無效宣告要求的一方在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申請,委員會在相關資訊充足的情形下,有權繼續而不終止審理過程。
要注意的是,在9月18日的會議上,有針對本修訂的不同意見。本修訂是否最終被採用尚不確定。
8.PCT案件
本修訂適用於由中國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案。
專利法實施法則的第10章與由中國進入國家階段的PCT案程序有關。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的修訂法第29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提出發明的緣由。適用於本修訂法的PCT申請案均需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填寫SIPO提供之表格提出本項說明
9.收費
針對提出中止審查的收費,新修訂法取消本項收費,於2009年10月1日起適用。
針對溢繳款項的退款,目前法令訂退款期限為付款日起一年。修訂的實施法則則延長為3年。自2009年10月1日起提出的退款申請適用本規則。
專利申請案的維持費取消。自2009年10月1日起提出的申請案,在審理階段中不需再支付維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