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授權 配套更周延

專利強制授權 配套更周延 - 摘自2009-11-17 工商時報

   行政院昨天初步完成專利法條文大翻修,曾衍生國際爭議的菲利浦專利強制授權案,這次修法將更周延,比照國際不以單純談判談不攏行為作為強制授權理由,須結合增進公益非營利使用等作為配套理由,政院訂定3樣態作為強制授權前提,與國際接軌。
   昨天召開之專利法修正草案審查會,針對動植物將全面開放予專利保護,如此有助我國發展生技產業,因我國在蘭花基因改造做得相當好,一旦給予專利,對研發人員具有誘因。
   此外,對醫藥品專利保護,將自申請日起計算給予20年,若申請專利未拿到上市許可證,無法實施專利權,這次修法規定,專利權人得以第1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至多5年,並以1次為限。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因此醫藥品專利最長25年才會消滅。
   高科技業者最在乎的透過政府給予第三者的強制授權,由於2007年經濟部對CD-R採取專利權強制授權,引發歐盟啟動WTO貿易爭端機制危機。這次決更週延修法,訂定三樣態的前提條件,啟動強制授權。
   三樣態前提為:一、比照國際慣例,不以談判談不攏技術授權金多寡等單純原因作為強制授權理由,須結合公益等非營利使用等理由;,二、公平會作成不公平或限制競爭處分,不須經確定,或主管機關認為有使用強制授權救濟不公平情形之必要;三、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情況,例如H1N1、禽流感等。
   對於侵權損害賠償部分,國內損害賠償較易計算,但國外部分不易舉證,只要證明授權合法,未來將以授權金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同時為與民法體系一致,刪除故意侵權3倍懲罰金的規定。
   而專利年費3年繳一次,專利權人動輒因忘記繳交年費而喪失授權權力,這次修訂專利費到期後除半年內以加倍補繳可恢復專利權外,增訂半年後再給予1年以3倍年費補繳的緩衝期規定,以保障專利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