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技術之專利適格性與申請佈局
AI技術之專利適格性與申請佈局
作者:達穎專利師事務所 專利師 劉沁瑋
隨著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慧的蓬勃發展,AI技術是否能夠受到專利權之保護,應如何進行AI技術之專利佈局,這些議題逐漸受到重視。
AI技術是否能被授予專利,此即專利適格性之議題,亦即取決該AI技術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AI為電腦軟體,自當適用電腦軟體發明相關基準之規定,我國專責機關針對電腦軟體發明之專利適格性所公告之判斷流程即如下圖1所示,首先需判斷申請專利之電腦軟體AI技術「是否明顯符合」以及「是否明顯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如該電腦軟體AI技術沒有「明顯符合」、也沒有「明顯不符合」,則需進一步判斷該技術有無「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
圖1、我國電腦軟體發明之專利適格性判斷流程
二、屬於明顯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
依照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教示,明顯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大致有「具體執行對於機器等之控制或伴隨控制之處理者」以及「具體執行依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者」兩種類別;舉例而言,推測使用者到家前可完成煮飯的時間點,並使用物聯網之技術,依據該時間點命令電鍋進行煮飯,由於具體執行對電鍋之控制,因此明顯符合發明之定義,從而具備專利適格性。
上述基準所揭示的另一個例子為一種可預防二次車禍發生的電腦程式,其依據一車輛所對外傳送的加速度及速度資料,來確認該車輛已受到撞擊且已停止,再依據鄰近之其他車輛行駛速度是否降低,來判斷上述之車輛是否發生車輛,如是,即傳送發生車禍之資訊給鄰近該車輛之其他車輛;此項技術由於具體執行物體技術性質(車輛間相對位置、速度以及加速度等資訊)之資訊處理,因而具備適格性。
此項判斷主要在考量電腦軟體發明之執行目的,如該AI技術旨在控制某一具體物,或是針對該具體物之性質,包括針對其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生物學性質、電性等性質,具體執行資訊處理,則明顯具備適格性。
三、屬於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
如上圖1所示,明顯不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包含人為安排、數學公式、商業方法及單純的資訊揭示等等;舉例而言,於客戶進入商店時,取得該客戶的身分資訊、確認該客戶的興趣商品內容,並將該興趣商品內容提供給客戶,該些步驟由於未涉及資訊之處理,僅單純依照各步驟之先後順序進行人為安排,因此無論該安排是否藉由電腦執行,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亦即不具適格性。其次,多數之商業方法例如競標方法、第三方支付等方法,大體上均僅為人為之安排,因此同樣不具備適格性。
此外,AI技術通常需執行大量之演算法,以便輸入資料供機器學習,然而,演算法本身即為數學方法,明顯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然而,該演算法於特定領域之應用,例如申請專利之AI技術已明確界定輸入的資料種類、具體的演算法以及所欲達成的功效,則可符合發明之定義。
單純的資訊揭示主要是指被揭示的資訊本身,例如視聽訊號、語言以及使用者介面之圖形設計配置等等,其次,如該資訊本身並未具備適格性,那麼該資訊之載體、揭示該資訊之方法或裝置,如果特徵只在於該資訊本身,也同樣不具備適格性。
四、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
依照上述基準所載之實例,一種網路擷取資料的儲存方法包含透過網路接受所擷取之資料、顯示被擷取之資料、一資料儲存判斷裝置判斷該資料是否有預定之關鍵字如有關鍵字則執行儲存指令,以及輸入裝置依據該儲存指令將該資料儲存於記憶裝置等步驟;於此實例中,「判斷該資料是否有預定之關鍵字」步驟為資訊之處理,且此資訊之處理是仰賴「資料儲存判斷裝置」此一硬體資源而被具體實現,從而導致發明之整體具備適格性;相同之實例,如上述關鍵字之判斷步驟是由使用者進行人為判斷,則欠缺「利用硬體資料具體實現」,因此不符合適格性。
就此項判斷而言,AI技術無論是機器學習的過程,或是學習完成後實際利用AI技術解決問題的過程,均應涉及利用電腦之硬體資源以及具體執行資訊之處理,因此AI技術大致應具備專利適格性。
五、AI技術之請求項範疇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可採用方法請求項來界定,於此情況下,申請人需按照流程之先後依序記載所執行的各個步驟;除此之外,申請人也可選擇以物請求項來界定,包括裝置或系統請求項、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請求項、電腦程式或是資料結構產品請求項,裝置或系統請求項需界定各項元件之動作,而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請求項、電腦程式以及資料結構產品請求項則需記載於軟體執行的過程所產生之各項流程步驟,再者,若是申請標的不同,各請求項之間也可使用引用記載形式來記載,其次,如果其中一項申請標的具備適格性,引用此項請求項之其他請求項也同樣具備適格性,建議申請人可於同一件專利案採用多種不同標的之請求項來保護相同之AI技術,而使專利可主張權利之態樣更為多樣。
六、結論
專利適格性之審查即在於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依照專責機關公告之審查基準,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適格性需先判斷「是否明顯符合」或是「是否明顯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其次再判斷該技術有無「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其中,AI技術中所使用之演算法,應為數學方法而明顯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如該演算法被應用於機器學習,則應具備適格性,該具體而言,該AI技術若是用於控制某一具體物,或是針對該具體物之性質具體執行資訊處理,則明顯符合發明之定義,否則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資訊處理,也同樣可導致AI發明具備適格性;此外,建議於同一件專利案涵蓋不同範疇的請求項,以提昇專利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