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修正「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於109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專利】修正「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於109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Oct-06,2020

109年「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一、二、三、七、八、九章修正版,將於109111日正式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

 

(一)       修正有關「充分揭露」的概念,從原有的「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等情事方得省略部分視圖之概念,修改為「未揭露於圖式之內容,原則上即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       如遇有「未足以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內容,或無法明確界定『主張設計之部分』的範圍者」,將判斷為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

 

二、明確界定「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

 

()    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係指任何得以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之產品,包含以工業或手工製造者,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

()    增加舉例說明有關室內設計的圖式揭露方式,以「廚房之部分」為例。

 

三、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

 

()    依現行規定,若申請時僅揭露一個外觀應用在一個物品,因未明確揭露出實質上二個以上設計,無法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揭露內容,另案分割。

()    惟分割的實體要件,除須符合一般申請案的專利要件外,主要判斷依據為「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因此,若分割申請案未有超出原申請案之範圍時,並無不予分割之法條準據,因此本次修正審查基準「第七章分割及改請」,刪除現行審查基準不予分割之說明,俾使分割要件與修正、改請的判斷原則一致。

 

四、修正圖像設計之規定

()   以往圖像設計必須指定應用於「物品」,才符合專利法所定義之設計,而依現行審查基準之說明,該物品得為「螢幕(screen)」、「顯示器(monitor)」、「顯示面板(display panel)」或其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惟該記載方式,仍難包含現今有關投影、虛擬實境等新興科技之圖像設計。又專利權人於實施圖像設計之專利權時,被控侵權對象往往並非係「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實體產品,涉訟侵權者通常亦與生產、製造該硬體之廠商無關,實質侵權對象應屬「電腦程式產品」方屬合理。

()   將對「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定義,從一種透過「透過顯示裝置(Display)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修改為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

()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並可藉由各種電子裝置之顯示器顯現或投射產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所稱之「電腦程式產品」,係指載有電腦可讀取之程式或軟體而不限外在形式之物。

()   明定「電腦程式產品」為廣義上可供產業利用之實用物品,因此,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的虛擬圖形,亦屬於應用於「物品」之外觀創作,符合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之規定。

()   修正圖像設計無須再以虛線等「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現方式來繪製「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載體。

()將「雷射動畫」從不符合設計之定義的項目中刪除。換言之,藉由各種電子裝置投射產生之二維或三維的雷射動畫圖形,亦得為設計專利的標的。

 

五、其他

(一)     補充有關「色彩的揭露規定」。

(二)     補充有關「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之說明。

(三)     修正有關「設計包含色彩時之新穎性、創作性判斷原則」。

 

資料來源:智慧局布告欄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1881-d8fd4-1.html